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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公园条例(修订草案)》修订说明

时间:2024-05-10

2016年《西安市公园条例(修订草案)》修订说明

为了促进公园事业健康发展,制定了《西安市公园条例(修订草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关于2016年《西安市公园条例(修订草案)》修订说明,希望大家喜欢。

一、制订《条例》的必要性

现行有效的《西安市城市园林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自1995年颁布实施21年,分别于1999年、2004年和2010年经过了三次修正,是目前规范和加强我市城市园林建设管理方面的一部重要法规,在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方面,成功创建“国家园林城市”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镇化步伐的不断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市民群众对公园的数量、内涵、品质、功能、开放时间与服务质量等方面的需求在不断提高。公园作为与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公共服务产品,承载着改善生态、美化环境、休闲游憩、健身娱乐、传承文化、保护历史、科普教育、防灾避险等重要功能,已逐步成为城市绿地系统的核心组成部分。

同时,西安市公园事业面临着诸多新情况新问题:

一是市民群众休闲健身需求的增加。如,晨练、晚练、群体聚焦活动等造成不同程度损毁绿地、树木和有关设施。

二是免费开放后公园游客量急速增长,节假日更是人流剧增,公园的安全、服务、维护等方面的压力不断加大。管理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如,宠物入园污染环境,妨碍游客安全;随意张贴、散发广告宣传品;小商小贩摆摊、游走叫卖;算命、占卜、看相等不文明行为时有发生。这些既影响园容园貌,又有碍正常的公园管理秩序。

三是城乡统筹发展对公园类型、布局、设计、建设、保护、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

四是公园维护管理成本增加、经营活动受限与公益性要求矛盾突出。

另外,公园作为公益性场所,对于管理者应向游客提供更好更方便的服务也有了更高要求,有必要就这方面的内容作些补充。

而原《条例》中的一些规定是针对当时封闭性(收费)公园制定的,实行开放(免费)后公园中出现的新特点新情况则没有相应规定可循,并且有许多内容已不能满足我市当前公园建设管理工作的要求,有必要予以修订。因此,现制定《西安市公园条例》作为对原《条例》的完善和补充,对于促进我市公园事业发展,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也十分必要。

二、起草《条例》的主要依据和过程

起草《条例》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趴《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同时,还借鉴了广州、深圳、杭州、北京、重庆、长春、武汉、海口等城市好的经验和做法。

修订《西安市城市园林条例》列入了市人大常委会2016年立法计划。市城管局及时成立了条例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学习借鉴了外地在公园立法、规章制度建设方面好的经验和做法,在广泛学习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以及近年来公园建设管理工作实践,形成了《西安市公园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广泛征求了园林绿化专家、学者以及各区、县城市管理部门的意见。随后又根据各方面反馈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反复修改和完善,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条例(修订草案)》报市法制办后,市法制办会同市城管局进行了修改,征求了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相关部门的意见,召开了市级部门征求意见会,在市政府网站公布草案全文征求公众意见,并召开了立法听证会。市法制办和市城管局根据各方的意见和市政府专题会议的要求,对《条例(修订草案)》再次进行了修改,形成了现在的《西安市公园条例(修订草案)》。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六章,七十条。

第一章为总则,共十条,明确了立法目的、公园的定义、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责任、管理部门、公园管理机构(单位)、公园名录及分类、行业自律、鼓励社会投资等内容。

第二章为规划、建设和保护,共十七条,明确了规划编制、规划要求、公园周边景观风貌控制、规划调整、设计原则、设计要求、建构筑物要求、建设程序、公园建设要求等内容。新增了公园设施建设要求、服务设施建设要求、防灾避险设施建设要求、游乐设施建设要求及管线设置、公园建设新技术推广等内容,完善了设施建设要求和公园用地保护,强调了设计和竣工验收等条款。

第三章为服务、使用和管理,共十八条,增加了公园移交、公园管理机构(单位)职责、购买社会服务、公园功能区域划分、宠物入园管理、公园活动管理、园容管理等条款,强调了经营管理要求,补充了游客遵守规定等内容。

第四章为安全管理和应急避险,共八条,提出了安全管理要求,明确了园内施工管理、安全应急管理、防灾避险管理、游乐设施及观光车管理、车辆管理等内容。

第五章为法律责任,共十六条,区分不同违法行为,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为附则。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条例》名称。

之所以在修订过程中将原《条例》更名为《西安市公园条例》,主要是因原《条例》中园林包含的行业范围宽泛,对公园定位模糊。城市园林包括公园、庭园及林带等绿地。将“园林”修改为“公园”,一是强化了公园绿地的服务功能;二是明确了公园的服务对象主体是城市居民;三是对公园绿地建设的品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四是本《条例》既规范了行业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及管理机构(单位)的行为,同时也规范了服务对象的活动和行为,应当自觉遵守,自觉维护文明城市、文明市民的良好形象。

(二)关于《条例》主要解决的问题。

一是解决对公园定位模糊、功能弱化的问题;二是解决公园行业管理不规范的问题;三是解决公园管理机制不顺畅、管理机构(单位)及人员职责、任务不清的问题;四是解决游人不良游园行为无法约束的问题;五是解决在公园举办活动无序的问题;六是解决公园执法主体不明确的问题;七是解决原《条例》中相关条文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八是解决公园规划建设问题。

(三)关于明确职责。

《条例》第六条、第七条明确了市、区县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公园管理机构(单位)的责任,规范了公园管理机构(单位)的职责、要求。

(四)关于法律责任。

《条例》强化了法律责任。侧重在违反建(构)筑物要求、禁止建设商业设施、违反车辆入园规定、违反宠物入园规定、违反游客规定等方面明确了法律责任。为了强化管理和执法权的下放,《条例》第六十五条增加了执法委托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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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公园条例(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园事业健康发展,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园,是指具有良好的园林景观和较完善的配套设施,具备改善生态、美化环境、休闲游憩等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场所,包括综合性公园、专类公园社区公园等。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的规划、建设、服务和管理。

法律、法规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及历史文物景区等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本市公园事业的发展应当体现公益性质,坚持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服务、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政府投资建设管理的公园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公园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市城市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财政、国土资源、林业、水务、文物、环境保护、市政公用、宗教、工商、公安、价格、交通、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园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园管理单位负责公园的日常服务和管理工作。政府投资建设管理的公园由其行政管理部门、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确定管理单位或者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确定管理单位,非政府投资建设管理的公园由建设单位确定管理单位,并向所在区、县公园行政主管部门或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备案。

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园的管理单位及其地址、电话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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