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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4-05-13

司法局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防止计算机网络信息的泄密,机关单位都会制定相关管理制度,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司法局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欢迎大家阅读。

司法局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我局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止计算机网络信息的泄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法规的规定,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坚持统一管理、分散使用、责任明确、严格监督、确保安全、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网络信息,是指由福建省司法行政系统政务外网、市政府内网、政府外网、莆田市司法行政(普法)网门户网站、局域网、办公室网络设备及网络服务器、办公室网络应用及服务的软硬件构成的系统。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四条 成立莆田市司法局网络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各党组成员任副组长,成员由各科室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网络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局办公室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的牵头单位,负责本单位上传网络的信息资料是否涉密的甄别工作、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提供技术保障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的督查和处理工作。

第五条 网络安全管理实行按级负责制,一级对一级负责,即工作人员对科长(局属单位负责人)负责,科长和局属单位负责人对分管局领导负责,分管局领导对局长负责。

  第三章 保密和安全管理

第六条 各科室、各单位要强化保密意识和网络安全意识,严禁计算机在内外网络中交叉使用,严禁随意调换计算机所使用的网络,严禁擅自使用外来计算机接入内部网络。

第七条 凡各科室、各单位更换网络中计算机或新增计算机接入网络的,必须经办公室进行安全审查,由办公室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处理并网事宜。各科室、各单位不得私自接入网络,不得私自连接集线器、交换机及三通等网络设备,不得擅自修改计算机的网络配置和IP地址。

第八条 各科室要爱护并保护好计算机设备,不准在计算机设备旁边堆放易燃、易爆、强磁、水杯、腐蚀性物品及其它可能危及设备安全的物品。

第九条 各科室不准随意修改计算机配置、改动、调整电缆连接线和所有网络设备,各种设备必须由管理员按操作规程正确操作使用。

第四章 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十条 局办公室负责计算机设备管理、操作系统维护和防病毒工作。各科室、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本科室单位计算机的管理使用,安排专人参加相关知识的培训,学习计算机及其辅助设备的维护、保养及安全知识,并协助办公室搞好系统维护和防病毒工作。

第十一条 各科室计算机和接入内网的单位计算机应安装正版软件,其中杀毒软件必须定期升级,不得随意在接入内网的计算机上安装应用软件。因业务需要确定安装的,应先报办公室进行安全测试后再进行安装。

第十二条 计算机如发生感染病毒、木马或其他原因不明的故障,必须马上拔掉网线,切断本机与网络的连接,及时通知办公室进行安全维护。

第十三条 对于移动存储设备中的重要资料,要妥善保管,定期清理,以防文件外泄。利用移动存储设备向接入内网的计算机拷贝数据的,必须先进行查杀病毒处理,确认安全后才能向内网传输数据。

第十四条 各科室、各单位在当天工作结束后都对计算中所有重要文件和数据进行备份,每年要定期对有价值的历史数据进行备份,确保数据安全保存。

第十五条 本局所有计算机及光盘、软盘等网络设备不许外借其它单位或个人使用,本局内部相互借用后应迅速归还,不得私自复制或对外提供。

第十六条 每日工作完毕后,必须关闭计算机及电源开关。严格管理计算机的用户名和密码,并定期更换,不得告知和自己业务无关的人员。涉密计算机操作人员在短时间离开时,要将计算机关闭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如进行屏保加密)才能离开。原则上不得将办公用计算机交由外单位人员操作。

第十七条 各科室、各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允许外单位人员将重要资料、数据复制下载。内网涉密电子文档必须进行加密或采取其他相应安全措施,不得公开或随意处理,防止泄密。

第十八条 各科室、各单位对计算机设备不得擅自进行无把握、不顾后果的操作。凡出现较大故障的,必须及时报告处理,不得擅自将计算机设备外送维修。凡需要外送维修的,必须报告办公室统一安排维修事宜,并进行设备维修登记,然后拆除硬盘或对硬盘中重要的信息进行加密处理。若是硬盘故障,应有专人陪同修复,防止硬盘中的各种信息和数据被非法窃取、更改和破坏。

第五章 信息发布审批制度

第十九条 网站公布的信息内容要按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不得擅自更改栏目和更新信息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发布的信息必须符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实行“谁上网,谁负责”的审批制度, 各科室上传外网的信息资料均须报经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重要信息资料上传外网需报分管局领导、局长同意。上传莆田市司法行政(普法)网的各类信息由局办公室统一把关,严防泄密。

第六章 信息安全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信息系统必须放置在环境安全的场所,具有良好的供电、消防、防盗等设施。

第二十二条 信息系统必须在防火墙的保护之下。并观察防火墙的状态和记录,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十三条 信息系统和访问的计算机,必须安装杀毒软件,及时更新病毒库,下载操作系统补丁,完善各项安全设置。

第二十四条 信息系统及其访问用户的密码,应该具有十位以上的长度,采用字母、数字、特殊字符相结合的方法构成,不得采用“懒人”密码。密码应定期调整,以免他人破解。

第二十五条 对重要的信息,必须冗余存储或定期备份,使信息遭到破坏后能够及时恢复。

第二十六条 对政府内网访问,与互联网络进行物理隔绝。对不提供外网访问的信息系统,必须放置在内网。

  第七章 计算机机房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机房的管理由系统管理员负责,非机房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准进入。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上机操作和对运行设备及各种配置进行更改。机房管理员应认真履行各项机房监控职责,定期按照规定对机房内各类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报告、解决硬件系统出现的故障,保障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八条 服务器、交换机、路由器、电脑及通信设备是网络的关键设备,由专人管理,系统管理员的操作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系统设置。不得更换配置、外借,更不能挪作它用。

第二十九条 制定IP地址分配表和中心内部线路的布局图,给每个交换机端口编上号码,以便操作和维护,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改变网络接口。

第三十条 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数据资料和软件必须由专人负责保管,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拷贝、下载和外借;处理秘密事务时,不得接待参观人员或靠近观看;严禁任何人使用未经检测允许的介质(优盘、光盘、移动硬盘等)。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挪用和外借机房内的各类设备、资料及物品。

第八章 网络信息安全应急预案

第三十一条 网络信息安全应急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我局网络设施及信息安全等有关的灾害。指导思想是确保局机关有关计算机网络及信息的安全。工作原则: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各司其职、整体作战、发挥优势、保障安全。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局机关政府内网和外网(互联网)上的突发性事件应急工作。

第三十二条 处置措施。处置的基本措施分灾害发生前与灾害发生后两种情况

(一)灾害发生前,局办公室要预先对灾害预警预报体系进行建设,开展灾害调查,编制灾害防治规划,建设日常监测预与预警网络,及时处理灾害讯情信息。加强灾害险情巡查,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灾害重点部位的监测和防范,发现有不良险情时,要及时处理并向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建立健全灾情速报制度,保障突发生灾害紧急信息报送渠道畅通。属于大型灾害的,在向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的同时,还应向市计算机信息中心报告。

(二)灾害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程序,立即将灾情向网络与信息安全领导小组报告,在处置过程中,应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处置工作结束。

第三十三条 处置程序。

(一)发现情况

各科室、直属各单位要严格做好信息系统安全的日常巡查,以保障最先发现灾害并及时处置此突发性事件。

(二)预案启动

一旦灾害发生,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入应急预案的处置程序。

(三)应急处置方法

在灾害发生时,首先应区分灾害发生是否为自然灾害与人为破坏两种情况,根据这两种情况把应急处置方法分为两个流程。

流程一:自然灾害时,应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在保障人身安全的前提下,首先保障数据的安全,然后是设备安全。具体方法包括:硬盘的拔出与保存,设备的断电与拆卸、搬迁等。

流程二:当人为或病毒破坏的灾害发生时,具体按以下顺序进行:判断破坏的`来源与性质,断开影响安全与稳定的信息网络设备,断开与破坏来源的网络物理连接,跟踪并锁定破坏来源的IP或其它网络用户信息,修复被破坏的信息,恢复信息系统。按照灾害发生的性质分别采用以下方案:

1、病毒传播:针对这种现象,要及时断开传播源,判断病毒的性质、采用的端口,然后关闭相应的端口,在网上公布病毒攻击信息以及防御方法。

2、入侵:对于网络入侵,首先要判断入侵的来源,区分外网与内网。入侵来自外网的,定位入侵的IP地址,关闭入侵的端口,限制入侵的IP地址的访问,在无法制止的情况下可以采用断开网络连接的方法。入侵来自内网的,查清入侵来源,如IP地址、上网账号等信息,同时断开对应的交换机端口,然后针对入侵方法更新入侵检测设备。

3、信息被篡改:这种情况一经发现马上断开相应的信息上网链接,并尽快恢复。

4、网络故障:一旦发现,根据相应工作流程尽快排除。

5、其它没有列出的不确定因素造成的灾害,可根据总的安全原则,结合具体情况,做好相应处理,不能处理的可以请示相关的专业人员。

(四)情况报告

灾害发生时,一方面按照应急处置方法进行处置,并向网络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在大型灾害发生时或上级领导通知的特殊时间内发生的灾害,要同时向市计算机信息中心汇报。中、小型级别的灾害,可以只向网络与信息安全领导小组汇报,并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处置工作结束。情况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灾害的级别,灾害造成的后果,应急处置的过程、结果,灾害结束的时间,以后如何防范类似灾害发生的建议与方案等。

(五)发布预警

灾害发生时,可根据灾害的危害程度适当地发布预警,特别是一些在其它地方已经出现,或在安全相关网站发布了预警而我局网络还没有出现相应的灾害,除了在技术上进行防范以外,还应当向网络信息用户发布预警,直至灾害警报解除。

(六)预案终止

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网络与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宣布险情或灾情应急期结束,并予以公告,同时预案终止。

第九章 责任查处

第三十四条 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造成危害政府信息网络稳定与安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与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依法由个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则以上级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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